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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经查,你单位承接施工的云浮市区环市西路恒大高级中学建筑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施工合同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5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施工,待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2、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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