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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蔡雪斌,身份证号码:4405261975*******7,任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云浮项目总经理
住 址:广州市海珠区******
经查,你所在单位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云浮市区环市西路恒大高级中学建筑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处以人民币809501.94元罚款。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作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负责人,受单位委托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和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属于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对该项目违法施工的管理责任,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4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6〕36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鉴于你是2016年才到该公司任职,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2617.63元(按照你所在单位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罚款数额809501.94元6.5%的幅度处罚,即809501.94元×6.5%)。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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