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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06月27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云建执罚字〔2016〕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叶建森
住 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清水路9号
经查,你在组织建设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豪贤三路42号建筑工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6月1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6〕16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处以人民币3031.02元罚款。(522.59m2×580元/m2×1%)。
2、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处以人民币6062.04元罚款。(522.59m2×580元/m2×2%)。
以上1、2项合计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9093.06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4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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