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政务公开>>信用信息双公示>>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03月17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执罚字〔201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钢,身份证件号:4409811983*******5,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派驻云浮市金域蓝湾项目工地负责人
地 址:广东省高州市******
经查,你所在单位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云浮市区金域蓝湾工程项目6、7、21号楼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有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照片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派驻施工现场委托负责人,负责云浮市区金域蓝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没有尽到对该项目施工管理责任,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你是初犯,且能组织停工整改,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2月2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5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250元罚款(按照你所在单位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罚款数额5%的幅度处罚,即5000元×5%)。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7日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送收款财务科,一份存档。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