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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6年03月17日 出处:云浮市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建执罚字〔201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海英,身份证号码:4329301981*******3
地 址:湖南省祁阳县八宝镇******
经查,你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玉屏路6号至8号住宅楼门前,利用厢式货车车厢(车牌号为粤H4Y302)为储存载体,实施了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对周边住户安全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2月5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云建执罚告[201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建执罚听[2016]1号),你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财政收入指定银行账户(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开具《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4日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送收款财务科,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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