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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5年06月11日 出处:本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将《云浮市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9日
云浮市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浮市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诚信责任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评估公司和物业公司等。
(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评估和中介执业资格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等。
(三)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评估、中介经营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所在地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房地产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的征信、评价、发布、监管及上报。
信用档案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 信用征信和评价
第四条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获得地市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颁发良好信用证书的;
(三)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发良好信用证书的;
(四)其它良好信用。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质的;
(六)未取得预售证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
(七)评估公司弄虚作假评估资产价值的;
(八)中介公司欺骗客户行为的;
(九)无故延期交楼的;
(十) 对有效的投诉超过处理时限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
(十二)企业违反《统计法》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三)已作出承诺,但不履行承诺的行为;
(十四)云浮市住建局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市场信用行为应以下列书面文件予以认定和记录,征信和评价应符合上述规定,证明文件由当地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归档备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文件;
(三)国家、广东省、云浮市给予企业、个人奖励的证明文件;
(四)国家、省级网站发布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责令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证明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文件。
第三章 信息采集、发布
第七条 各县(市)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采集,核实后汇总到云浮市住建局,由云浮市住建局统一发布。
第八条 各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用档案的记录、统计、归档和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报送房地产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在云浮建设信息网站(http://www.yunfufgj.gov.cn/)信用档案栏目统一进行发布,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用档案一经发布不予取消。
已整改或解决问题的,将整改或解决问题的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采集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信用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同一事项多次发文的只记录一次。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信用档案公开,并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市住建局将给予表彰,授予“诚实守信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 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房地产市场信用不记录、滥记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责令有关记录部门和执法人员做出解释,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情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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