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遏制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明确各岗位职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及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行业上岗人员违章扣分的日常管理、扣分卡的发放、违章人员的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工作,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 由市建设局、市质监站和市安监站人员组成扣分执行机构,执行扣分人员须持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五条 扣分执行机构负责对建筑行业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及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违章扣分操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扣分。各级扣分执行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实施违章扣分操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
第六条 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5分、10分、5分、2分五种。
第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
2、发生死亡2人或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3、拒不接受质安监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强行施工的;
4、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八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企业书面批准,并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理擅自离开现场;
2、前款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在现场,对代理人实施扣分;
3、超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管理工程;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事故;
5、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6、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7、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办公室内无相关质安资料;
8、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图施工;
9、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分项质量抽查不合格;
10、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了未按要求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件;
11、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未按省建设厅规定进行结构验收及备案。
12、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垂直运输工具;
13、本条1至10款以外原因而造成工程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第九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质安大检查中抽查质量、安全、文明、技术资料等项目其中一项不合格的;
2、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施工组织设计未作相应修改;
3、对专业性较强的深基坑开挖、高支模、高压外电防护,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无按已审批的方案施工,或无采取相应技术和安全措施;
4、施工组织设计抄袭其他工程、范例图文,与本工程内容不符;
5、不按要求对非结构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检验合格就使用;
6、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自查和记录;
7、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
第十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未经企业批准,顶替上岗;
2、发生重伤1人的安全事故;
3、工程被责令局部停工一次;
4、工地无写施工日记;
5、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图纸会审;
6、岗位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和报建时管理人员名单不符且未经申报审批;
7、施工现场未悬挂施工标牌和安全标识;
8、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记录;
9、项目部无设专用办公室,或项目部办公室与建设、监理单位合为一室,或与厨房、宿舍混在一处,或项目部办公室使用易燃材料搭设,或无有效的防火设备与防火措施;
10、在建工程内设置宿舍;
11、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档,未进行封闭管理或无门卫制度,施工扰民遭投诉的。
12、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工程未按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未按施工总平面图实施;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
2、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
3、特殊工种人员每1人次无证上岗。
4、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第三章 质安员施工违章扣分管理
第十二条 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5分、10分、5分、2分、1分六种。
第十三条 质安员有下列违章和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
2、发生死亡2人或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质安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企业书面批准,并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理擅自离开现场;
2、前款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在现场,对代理人实施扣分;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4、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5、无按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高支模、高压外电防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未按省厅规定进行结构验收及备案;
7、钢材或钢材焊接无按批量试验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8、水泥无按批量试验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9、应按规定搭设钢管脚手架,而未搭设;
10、未采用TN-S系统(三相五线制);
11、无对垂直运输工具(如:塔吊、升降机等)的安装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报审;
12、本条1至10款以外原因而造成工程被责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第十五条 质安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质安大检查中抽查质量、安全、安全资料等项目其中一项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3、建筑装饰、建筑天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分项分部完成后无及时组织验收;
4、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无进行质量自检和及时验收;
5、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或教育、交底弄虚作假;
6、未能按制度开展定期检查或记录弄虚作假;
7、脚手架外侧未按规定作全封闭。
第十六条 质安员有下列违章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未经企业批准,顶替上岗;
2、发生重伤一人的安全事故;
3、砼、砂浆、砖试验不合格且无处理;
4、每缺一个强度等级砼或砂浆配合比;
5、除钢材、水泥之外的原材料和构件未经检验合格而使用;
6、工程被责令局部停工一次;
7、施工现场未悬挂施工标牌和安全标识;
8、定期检查出来的隐患未如期整改;
9、应使用而未使用36V安全电压;
10、井字架无独立操作棚或专职操作人员;
11、脚手架拉结不足,或脚手架变形;
12、脚手架首层和施工层脚手板无满铺,无扫地杆;
13、基坑坑边荷载超过规定要求或深度超过2米无临边防护措施;
14、深基坑开挖无上、下通道或坑内作业人员安全措施不足;
15、井字架吊篮无安全内门或架体无安全外门;或无使用内外门及卸料平台搭设不牢;或无停靠装置;或钢丝绳磨损已超报废标准;
16、对施工班组和工人未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17、开工前未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18、无及时做好给排水、电气、空调等系统的有关安装检查、中间验收记录。
第十七条 质安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1、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
2、特殊工种人员每1人次无证上岗;
3、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
4、违反“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5、高处作业每一人次不按要求系安全带;
6、井字架卷筒无防滑脱装置,无联络信号,无避雷装置。
第十八条 质安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1、每有一处洞口或临边无防护;
2、施工作业期间,每一人次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进入工地。
第四章 施工员施工违章扣分管理
第十九条 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5分、10分、5分、2分五种。
第二十条 施工员有以下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0分: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一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企业书面批准,并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理擅自离开现场;
2、前款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在现场,对代理人实施扣分;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4、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5、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未按省厅规定进行结构验收及备案;
6、开工前未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技术交底,或交底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施工组织设计未作相应修改就擅自指挥施工;
2、工程由于施工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一次;
3、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由于施工放线或指挥错误而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未经企业批准,顶替上岗;
3、质安大检查中抽查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质量其中一项不合格的;
4、无按工地实际进度记录施工日记;
5、无按要求现场留制砼、砂浆等试件;
6、不按规定做好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手续;
7、无及时做好工程基线复核、坐标定位测量、垂直度观测和沉降观测或记录与实际不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员有以下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在质量抽检或验收过程中每发现一处(组)超出规范、标准的允许偏差或质量通病。
第五章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违章扣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5分、10分、5分、2分、1分六种。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0分: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5分:
1、所监工程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总监未尽到相关责任的;
2、所监工程发生死亡2人或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查总监未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施工方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0分:
1、所监工程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总监未尽到相关责任的;
2、所监工程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查总监未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施工方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指定或暗示业主(承包商)使用某一供应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接受礼金。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5分:
1、未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2、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未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3、未对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进行审定,允许其进场施工;
4、监理月报编写不齐全,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无总监巡视记录(最少每周一次);
5、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监理规划未作相应修改;
6、未对质量缺陷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7、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申请审批表被监理员越权代签。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1、对承包商的质安保证体系无审查;
2、监理规划内容抄袭其他工程、范例图文,与本工程内容不符;
3、监理办公场所未悬挂张贴有关标牌、图表;
4、未组织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工作;
5、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编制监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总监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1、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图纸会审;
2、施工组织设计调整、补充、变动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对承包商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进行报验认可,允许其进场使用;
4、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章扣分周期为一年,总分为30分,从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初次领取违章扣卡之日起计算。一个违章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三条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执行检查工作证。该工作证由市建设局监制,并加盖“云浮市建设局”公章。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市建设局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被扣分人及所属企业、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违章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质安事故责任同步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八条 违章的工地多于一个质安员、施工员的,则对该违章项目中负主要责任的上岗人员实施扣分。
第三十九条 扣分执行机构发现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扣分分值已满(超)30分的,由扣分执行机构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市建设局建管科、招投标管理科。
已扣满分值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的上岗证书由市建筑业协会统一保管,经考试合格后及时发还,其正在负责的工程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另派有相应资格人员接替,接替人员必须经市建设局建管科审批。
已扣满分值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再承担新的工程项目监理任务。
第四十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表)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四十一条 检查扣分情况记录于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扣分卡中,作为上岗及年审的考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被扣分的上岗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扣分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市建筑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第四十三条 扣分执行机构每季向市建设局建管科上报违章扣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及违章扣分季统计报表,并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违章扣分季统计报表。市建筑业协会应定期通报在一个周期内扣满分值的人员名单。
第七章 再培训和返岗考试
第四十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每季度或半年组织一次再培训,对在一个违章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分值满(超)30分的上岗人员进行再培训和返岗考试。
第四十五条 扣分分值满(超)30分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经考试合格的,原扣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再次扣满(超)30分的,取消本年度的上岗资格,须重新进行上岗资格考试,取得下年度的上岗资格。
第四十六条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印有关再培训资料。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安全评分标准、监理概论与相关法规、监理规范等。
第四十七条 再培训及考试的方式:
(一) 根据被扣满分须再培训的人员名单,将再培训及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二) 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须培训的人员到市建筑业协会办理再培训有关手续,领取培训资料进行自学,再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观看有关再培训的录像,并参加考试。
(三) 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并将从严监考,以保证再培训的质量。
第四十八条 参加再培训并通过返岗考试的人员到市建筑业协会重新领取岗位证书和扣分卡,并由市建筑业协会通知书告知扣分执行机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年检办法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由于被扣分、扣证而导致企业资质年检时该人员配备的数量(或级别)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市建设局将视情况对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对于两年内在工程项目中上岗而无被扣分的人员,上岗证免年检一次。
第九章 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执行扣分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熟悉有关法规、标准及规定,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熟悉“扣分办法”,严格按“扣分办法”的程序进行扣分;
5、对实行扣分的工地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五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扣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内部批评、通报批评、调岗和暂停上岗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扣分执行机构行使职权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建设局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