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云府办[200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业经市政府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列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工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 、(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量、安装;
(四) 工民建、市政等工程 (含装饰工程) 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 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监理服务单项服务估算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 工民建、市政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装饰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六)、(七)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达到本规定的招标标准,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必须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制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过去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