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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3年03月24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是民生之根本,住房问题是全社会都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安排,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近日,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财政、自然资源、金融工作、公积金、税务、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银保监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措施》共14项,分为17条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一、实行激励性购房补贴
积极利用我市“促消费”政策,促进房地产消费。开展“2023年云浮购房节”活动,除享受现行的各项首付比例、公积金优惠政策以及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优惠外,凡在活动期内(以“购房节”活动工作方案公布为准)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铺、公寓、车位、法拍房及工抵房)的前3000名购房人(以云浮市产权与交易管理信息管理平台正式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为准),给予购房人发放8000元人民币购房补贴。
二、积极办理各类房展会
充分利用利率下调等利好政策,在“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办好房展会,带动市场氛围,推广企业品牌,引导市场消费。
三、用好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精神,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审议,自2023年1月18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按照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目前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最低降至3.8%。
四、优化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资金服务
按照《广东银保监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粵银保监发(2022)58号)和《云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要求,对已达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项目,按规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释放企业流动资金。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
五、保持房地产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自《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 254号)印发之日起,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自银发(2022) 254号文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六、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建筑业参与风险处置项目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自救工作,对项目施工单位愿意完成后续工程建设的,金融机构可对有需求且符合准入条件的施工单位发放贷款予以支持。
七、鼓励各单位各部门精准帮扶房企
支持房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重组、上市和开展股权融资。推动国有企业注资入股或并购可发展的项目,发挥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解决项目风险隐患,为企业发展拓宽渠道。
八、加大人才住房政策支持
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产业园区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建设职工住房,解决高层次人才以及企业员工居住难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同时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该类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在助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留才方面予以适当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九、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我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符合办理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
(二)提高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前提下,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大力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单个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建(含翻建、大修)首套自有产权住房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提高到25万元。两个(含)以上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共同购建(含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首套且首次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调整为35万元。
(三)继续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2.75%降至2.6%,5年以上由3.25%降至3. 1%。
(四)适度提高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个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提高到15万元;两个(含)以上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或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提高到20万元。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保障
继续推行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各级自然资源要主动联系住建部门,共同研判市场供需关系,合理增加土地供应,增加市场商品的可选择性,保持市场合理、有序平衡状态。
十一、落实居民购买改善性住房积极性政策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精神,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二、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项目申请预售许可,企业应如实提供土地成本、建筑成本(预算),财务和经营管理成本,参照辖区内同类型,同档次预售项目的近期销售均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十三、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办理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加快项目审批,落实好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见面审批、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和推行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承诺制,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
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市场稳定的预期,各级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网信办等部门,要对利率和房地产销售市场不实的负面信息及时管控;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对虚假夸大、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公众、违规发布房地产信息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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