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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1年11月29日 出处:本网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有效防范化解“泥头车”伤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委〔2021〕2号)等的要求,我局编制起草了《云浮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路95号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邮编:527300;
电子邮箱:gyk8837189@126.com;联系电话:0766-8837189。
附件:云浮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云浮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委〔202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有效防范化解“泥头车”伤人风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涵义
建筑垃圾:本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车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余泥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活动,都必须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统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重型自卸货车(包括三轴、四轴自卸货车,六轴牵引半挂车),重型自卸货车应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载重相关要求,车厢密闭顶盖可采用摇臂式(整体)前移盖板或纵向平推式柔性篷布顶盖,鼓励使用摇臂式(整体)前移盖板,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使用合格油品级车用尿素,确保车辆尾气达标排放;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从 2022年6月份起(暂定),未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行为
1. 规范行政审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原则上名下拥有不少于5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实行准运制审批管理,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必须取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和作业时间后方可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受纳)企业信息向社会公开,利于单位和个人自主选择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形成排放、运输、受纳等建筑垃圾处置环节的闭环管理。
2.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企业化运作、集约化管理,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实施核准制,企业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评价办法,将经营不诚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车辆清出市场。
四、落实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取得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指导与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将建筑垃圾运输交由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进行运输。督促企业在运输车辆驶出建筑工地前,对车辆的处置许可、车容车况、密闭措施、装载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杜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运输、无证运输、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装载等违法行为。负责督促监督建筑工地的责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在进出口设置智能监控设备,并确保24小时正常运行。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数据库;公开发布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和企业评价、退出机制;依法查处倾倒建筑垃圾、非法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和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余泥渣土等行为。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法定经营资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经营资格,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对无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审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建筑垃圾污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强行冲卡等行为;督促指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公安交警部门。 负责在各县(市、区)范围内划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核定运输路线和作业时间;负责设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最高限行速度;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行动,检查发现车辆参数、车厢尺寸等与行驶证不相符或非法改装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监督其恢复原状;查处运输车辆超速、暴力抗法等行为;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与车辆公告信息不相符的不予注册登记;强化年审检验程序,将车辆密闭装置的密闭性和完整性纳入检验范围;加快对泥头车入户、迁出的业务办理。
5.其它。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监管或招标的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五、开展联合执法
建筑垃圾运输执法实行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城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生态环境等,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建筑余泥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调度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抽查、通报,适时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将运输企业违反相关管理法规、规定的信息及时报送至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部门,作为考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处罚、通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建立和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准入退出机制
1.考评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服务质量安全信用季度考核评分标准》对运输企业进行考评,每季度考评一次,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2.考评结果运用。
(1)考核评分在60至70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督促企业自行整改。
(2)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约谈法人代表、暂停该企业20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业务的申请。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业务申请受理。
(3)连续2次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约谈法人代表,从次月开始,暂停该企业50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业务申请。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业务申请受理。
(4)连续3次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退出云浮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附表一:
重型自卸货车、自卸半挂车实车厢体内部尺寸参考值表
重型自卸货车、自卸半挂车厢体整体尺寸(顶盖完全闭合)参考值表
附表二:
建筑余泥渣土运输企业服务质量安全信用季度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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