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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1年11月18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要求,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现要求各产权单位对自有产权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核查,如有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须立即按有关标准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产权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严禁出租、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
以下为部分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情况公示(详细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此通知发出后的7天内及时与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联系。
云浮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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