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保障性住房信息>>住房保障信息公告>>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3年11月19日 出处:本网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市城区在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住建局提出了《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寄至:云浮市翠玉区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大楼住保科,邮编:527300;
二、 传真:0766—8811700;
三、电子邮件方式:yf8811398@126.com。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19日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轮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租房轮候与配租遵循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正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对象,由于房源不足等原因,尚未取得实物分配,按本办法等候选房的方式;配租是指按本办法对公租房进行分配并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租房轮候配租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是市城区公租房轮候配租具体实施部门。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工作。
第二章 轮候
第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轮候对象进行立册登记,将轮候人的家庭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公租房轮候采用按期分批、分类分组的规则。具体轮候排序:首先按照对象正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和批次轮候;其次按对象的家庭情况及特殊照顾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组排序。
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次摇珠选房前,需制订并公布轮候选房细则。
第八条 当批次轮候对象属以下特殊照顾对象的,列入优先组别予以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伍军人;
2、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或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3、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4、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
5、 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的家庭);
6、肢腿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申请人为70岁以上的家庭可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住房。
以上优先对象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九条 依法被政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条 当批次轮候家庭对房源不符合安置意向的,经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有一次机会选择暂时轮空,保留其轮候资格和顺序,参与下一批摇珠分房。
第十一条 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1、轮候期间,轮候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轮候家庭;
2、 轮候超过1年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镇(街)、居委(社区)及民政、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在册轮候人的情况,不再符合条件或拒绝接受审查的轮候家庭。
轮候家庭发生人口变动、经济收入提高等情况变动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轮候。未按规定及时变更轮候信息的,视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配 租
第十二条 公租房配租遵循轮候顺序和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租房,由当地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自行组织实施配租。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公租房的房源信息、分配程序、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配租户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标准一房一厅;
(二)三人(含三人)以上家庭配租标准为两房一厅;
(三)五人(含五人)以上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安排三房一厅房源。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与具有本地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属失独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承租公租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轮候调换相应户型的房源,但需重新排序轮候选房,并办理相关入住和退租手续。
轮候人可以自愿承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每一户保障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配租户数等情况,不定期组织举行摇珠选房活动。
摇珠选房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住房保障部门应邀请纪检监察、公证、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到摇珠现场见证和监督选房活动。
第十八条 公租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2、意向登记。轮候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3、确定配租对象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按轮候顺序确定参加配租对象的名单。
4、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以摇珠方式举行选房活动进行配租。通过摇珠并选中房的对象,须签订选房确认书,未选中房的对象进入轮候,自动获得下一批优先抽签配租权。
5、办理入住。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对象按照规定签订为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九条 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置房源,需日常分配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或特殊优先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公示7天。
第二十条 因就业、子女入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配租单位同意并对变更情况登记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一条 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需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1、未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没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在规定时间内拒签、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没有缴纳入住保证金的;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迁出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租,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续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机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我局经多方论证,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住房保障工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点。随着公租房建设规模的不断增大,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增多,公租房的后续管理工作日益繁重。为贯彻落实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政府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使公租房分配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有必要制定全市统一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做好公租房轮候与配租工作。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参照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是:《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参考资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等。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办法起草过程
自《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出台以来,我省各地已陆续制订或出台有关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其中广州市、深圳市、韶关、湛江等地在公租房轮候配租管理方面,取得成功经验。我局经多方论证,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借鉴广州、深圳及一些地方的经验,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稿结构
本实施办法文稿共有四章,三十条规定。具体内容: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公租房的轮候与配租办法制定的依据、范围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二章明确了公租房的轮候制度,确定公租房采用“按期分批、分类分组”的规则;第三章是公租房的配租制度,明确了配租的原则、程序及管理相关规定;第四章是附则。
(三)关于公租房轮候“按期分批、分类分组”规则的说明
“按期分批”是指按照对象正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和批次轮候。在此强调了我市对于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的时效性,按对象的申请时间排序进行优先分配,避免轮候时间过长。
“分类分组”是指其次按对象的家庭情况及特殊照顾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组排序。这点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对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低保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者、脚肢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申请人为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在配租环节,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指标,向上述人员定向配租。
(四)关于公租房配租方案的说明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配租户数等情况,不定期组织举行摇珠选房活动。摇珠选房活动公开进行,活动方案将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轮候申请人,并签订摇珠选房通知书回执存档留底。住房保障部门会邀请纪检监察、公证、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监督选房活动。选房活动完成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与选中房号的轮候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尽快安排入住。
(五)关于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说明
根据《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如在2012年,我局对市城区分8个片区的普通商品住房进行抽样调查,其平均市场租金为8.5元/㎡,则市城区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应为:8.5元/㎡×70%=5.6元/㎡,一套新建具备入住条件,二房一厅、面积为55㎡的公租房租金为:5.6元/㎡×55㎡=308元,而一套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需460元左右。
(六)关于租赁补贴实行“分档补贴”的说明
分档补贴就是政府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收入高低分档次给予货币补贴,对最低收入的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以公租房租金1元/㎡的差价标准给予补助,即其领取补贴后,实交租金为1元/㎡,其他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别给予市场租金40%至60%的租金补贴。
例如:承租一套二房一厅、面积为55㎡的公租房(市场租金需460元)家庭,其公租房租金、租赁补贴和实交租金情况如下:
(七)关于“保障对象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与户型相对应” 配租原则的说明
目前,我市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的户型大部分是二房一厅,面积50多平方米。鉴于保障家庭人口从1人到多人不等,出现了有的1人或自有住房但达不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住二房一厅造成资源浪费,4至5人家庭也住二房一厅,十分拥挤的情况。
为合理调配房源,今后,我市将建设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户型为单间、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一厅的公租房,按保障家庭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进行合理配租。同时,在有相应户型的房源情况下,不按住房保障部门安排配租的保障对象,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其它户型的房源,但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不给予租赁补贴。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2013年11月,我局在草拟本实施办法后,将会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在云浮建设信息网、住房保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物价、财政、民政、人社等10个单位的意见。
附件:
1.《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
3.《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
4.《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
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6.《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