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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7年02月03日 出处: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办,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严格遵守资金分配、审核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安排和使用资金,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各市务必按要求于2017年2月28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如下资料:
(一)各市、县(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发生变更的项目,以市、县(市、区)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市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加盖印章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三)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开工证明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证明以及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电子版数据;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
三、请各市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市)有关情况、数据,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附件: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的说明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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