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保障性住房信息>>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7日 出处:本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业经2014年3月20日五届三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优先保障;企业单位建设、工业园区配建及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轮候配租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是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具体实施部门。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工作。
国土规划、卫生和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 轮 候
第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轮候对象进行立册登记,将轮候人的家庭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采用按期分批、分类分组的规则。具体轮候排序:首先按照对象正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和批次轮候;其次按对象的家庭情况及特殊照顾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组排序。
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次摇珠选房前,需制订并公布轮候选房细则。
第七条 当批次轮候对象属以下特殊照顾对象的,列入优先组别予以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伍军人;
(二)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或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年满18周岁在校读书的孤儿、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四)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
(五)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的家庭);
(六)肢腿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申请人为70岁以上的家庭可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住房。
以上优先对象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八条 依法被政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九条 当批次轮候家庭对房源不符合安置意向的,经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有一次机会选择暂时轮空,保留其轮候资格和顺序,参与下一批摇珠分房。
第十条 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一)轮候期间,轮候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轮候家庭;
(二)轮候超过1年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镇(街)、居委(社区)及民政、计生、公安等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在册轮候人的情况,不再符合条件或拒绝接受审查的轮候家庭。
轮候家庭发生人口变动、经济收入提高等情况变动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轮候。未按规定及时变更轮候信息的,视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配 租
第十一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实施配租。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信息、分配程序、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标准一房一厅;
(二)三人(含三人)以上家庭配租标准为两房一厅;
(三)五人(含五人)以上家庭视房源情况,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三房一厅房源。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与具有本地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属失独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轮候调换相应户型的房源,但需重新排序轮候选房,并办理相关入住和退租手续。
轮候人可以自愿承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每一户保障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配租户数等情况,不定期组织举行摇珠选房活动。
摇珠选房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住房保障部门应邀请纪检监察、公证、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到摇珠现场见证和监督选房活动。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意向登记。轮候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三)确定配租对象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按轮候顺序确定参加配租对象的名单。
(四)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以摇珠方式举行选房活动进行配租。通过摇珠并选中房的对象,须签订选房确认书,未选中房的对象进入轮候,自动获得下一批优先抽签配租权。
(五)办理入住。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对象按照规定签订为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置房源,需日常分配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或特殊优先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公示7天。
第十八条 因就业、子女入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配租单位同意并对变更情况登记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需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一)未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没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四)已选房,但在规定时间内拒签、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没有缴纳入住保证金的。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2〕89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补贴;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建、重建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第二十二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迁出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租,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续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