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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3年09月10日 出处:本网
云府〔2013〕6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2013年9月9日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含工业园区,下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住房困难家庭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承租公租房。
第四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经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划定,按照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
第五条 公租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按 “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场租金原则。公租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补分离原则。公租房的租金与租赁补贴发放相分离,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或月收取与发放;
(三)分档补助原则。政府根据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分档核定,按不同类型家庭情况,给予差别租金补贴。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包括公租房日常修理、养护及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第二章 公租房租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70%比例,结合房源的楼龄、楼层、电梯房、小区管理、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场租金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各片区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测定。
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定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不能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九条 公租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或季度交缴,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缴入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三章 租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后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领取租赁补贴后,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自主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通过市场自主租赁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一)对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标准是:
1.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获补贴后,其实交租金为1元/平方米/月;
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40%)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60%标准给予补助;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含40%)至50%(含50%)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50%标准给予补助;
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不含50%)至60%(含60%)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的4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不承租公租房,通过市场租赁的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其中: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政府公布的当年标准为准;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家庭人口是指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含养子女)和父母(含养父母)。其计算口径为: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标准:参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配租原则上按保障对象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与户型相对应进行分配。其中,应保障住房面积=家庭补贴人口数×(人均保障面积-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具体为:
1.应保障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的房源;
2.应保障住房面积>20平方米≤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的房源;
3.应保障住房面积>40平方米的家庭或3人以上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的房源。
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可供应房源户型及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在有相应户型的房源情况下,不按住房保障部门安排配租的保障对象,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其它户型的房源,但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公租房的租金计收。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公租房,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但其租金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60%收取。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公租房连续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或因房屋征收(拆迁)待还建安置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非营运机动车辆的;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四)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租房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专户管理。
实物配租公租的保障对象,按月或季度先交纳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将租赁补贴直接划入承租家庭账户。如承租家庭未能按时交纳租金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其补交租金后一并补发。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调整及退出管理。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社区(居委)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资格复核,并根据其变化情况调整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复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承租公租房的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复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七条 对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采取不正当手段住房保障或骗取租赁补贴者,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10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经核定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住房保障:
(一)未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停止发放其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可解除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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