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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2年10月17日 出处:本网
云浮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高层次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问题,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城区(含云城区所辖街、镇,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资金和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高层次人才、新就业职工及在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
第五条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区政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物价、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住建、民政部门及街道(镇)、居委(社区)、工业园区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初审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政府可通过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投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租金收入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产业园区、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规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或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管理。
第十二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建设方式分为政府主导建设和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及市住建局在组织编制近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时,应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新城建设等情况,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要求,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以40至60平方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政府新建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委托市住建局管理。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章 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租后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制度,市住建、民政等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收入标准,由市住建局根据财政承受能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等因素制定,报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由园区、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单位具体负责运营,并接受市住建局、物价局等单位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8%;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年度公布的保障标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或有自有房屋但未超出公布标准的(优先安排无房家庭);
5、未享受过房改、单位集资建房和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福利政策;
6、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 高层次人才。经市、区组织人事等部门确定,各机关、企事业、工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新就业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外来务工人员。在园区或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关系稳定,需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自有的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转让不满3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以户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市住建局或所在园区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家庭:
1、《云浮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高层次人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云浮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并有较为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调查、核实和公示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受理。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向市住建局提供申请材料,由社区(居委)负责受理,申请人到所在社区(居委)或市住建局领取申请审核表格,填写后连同申请材料提交社区(居委);2、高层次人才、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由用工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到市住建局领取申请审核表格,填写后连同申请材料提交到市住建局;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用工单位统一到园区领取申请审核表格,填写后连同申请材料提交园区。
(二)审核。对申请对象的经济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由市住建局会同民政、街道(镇)、居委(社区)、园区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调查核实工作,以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经济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及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实行社区(居委),街道(镇)或用人单位,市级“三榜”公示,公示期限共15日,每榜5日。公示程序如下:
(1)居委(社区)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
(2)街道(镇)在申请人居住地、居委(社区)或用人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媒体或信息网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街道(镇)或用人单位、社区(居委)分别登记建立档案,并通知申请人。
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社区(居委)、街道(镇)或用人单位在接到异议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材料送市住建局进行核实。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送社区(居委)、街道(镇)或用人单位。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榜公示。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社区(居委)、街道(镇)或用人单位在公示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将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材料传送上一级进行公示。
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入轮候和配租环节。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市住建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建局根据当年的房源状况和出租方案,通过抽签或摇珠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市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高层次人才、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市住建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市住建局与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园区或用工单位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二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局,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出借或转租等情形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在30日内退出。对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市住建局同意,可以向出租方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出租方可按同期、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采用虚报隐瞒住房、经济收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有出借或转租行为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方可以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由出租方责令其退出,并按同期、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出具假证明材料,以及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建设套数、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届满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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