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本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保障性住房信息>>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文章内容
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11年11月17日 出处:本网
印发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云浮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云浮市城区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进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建政策制定、指标确定、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等具体管理工作。云城区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规编委、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包括分期开发、土地分批出让的,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完成;
(二)保障性住房配建套型建筑面积,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
(三)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居住和谐、管理方便的原则进行布局,以栋、单元或纵向半个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指标,并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等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户型、装修标准、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四)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按照规划条件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等指标进行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并提供《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和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方案,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示;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配建协议书的情况;
(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当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九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或自行组织实施,开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障、维护等义务。
第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并直接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保障性住房移交手续后,再办理该项目商品房的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各县(市)、工业园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66-8839206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星岩二路9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