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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的意见
云发【2015】8号
2015年10月10日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云浮实现加快发展、建设现代生态城市的重要前提、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利于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长效机制建设,开创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工作目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夯实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稳中有降;确保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实现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力争2020年前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细化责任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本意见适用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的“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失职追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促进责任有效落实。
(五)各县(市、区)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责等重点事项。
3.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4.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5.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一票否决制度,督促本级党委部门和下级党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7.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配强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六)各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党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政令畅通。党委常委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七)市委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干部担任安全监管部门领导职务,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育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宣传部门应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的公益宣传,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其他党委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3.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属地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于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行业性、具体性、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牵头负责落实。
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数量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5.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公共安全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执法和重大隐患问题整治等。支持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7.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安〔2015〕10号)及我市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开发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并按照要求配足配强监督检查员。
8.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批复调查报告和公布处理结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与整改措施。
9.按照规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安排。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九)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签署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负责所在地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监督、检查、指导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担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其他工作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下级部门和有关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党委)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重大事项一并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召开党组(党委)成员会,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推动和督促所分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或督办有关企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按照《云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云浮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试行)》的规定,各部门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迅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分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本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本部门所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六)市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做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十七)强化安委会统筹协调和督导作用。各级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导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八)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外,还要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安委办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层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履职评估,杜绝责任盲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认真抓好业务工作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各单位要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当与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由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代表本级党委、政府与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分别代表本级党委、政府和本部门与上级党委、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十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凡查实有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被考核单位和个人一律定为考核“不合格”。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考核人员,一经查实,由市安委办建议派出单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结果报市安委会备案。
(二十三)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定先进、优秀、劳模和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在市下达控制范围内的,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县处级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二十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切实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否决措施。连续2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的地区和部门,其党政领导班子自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
1年内县一级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镇(街道)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非云浮本地区车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除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所在地本级党委、政府及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任用。
(二十五)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凡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有关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组织、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被否决的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约谈。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依照《云浮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执行。
(二十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安委办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二十八)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县(市、区)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有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云浮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提供安全保障。
(二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试行)》(云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此件发至县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