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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汛期,特别是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了今年以来最强暴雨,降水强度超过历史极值。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刻吸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高度重视强降雨、冰雹、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确保防大汛、防台风、抢大险、救大灾,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应急响应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要在预警预报、接警处警环节落实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海洋、地震等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跟踪暴雨、台风、高温、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和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灾情变化,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根据需要配备监测监控、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预警信息通知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油气开采、水利设施、资源勘探等野外作业单位(队伍)要加强与驻地基层政府的沟通联系,企业相关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要有效衔接,确保发生险情能互通信息、及时响应。
三、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一是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本地区气象地理环境及主要灾害风险,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特别是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对现有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测试,针对透水事故和洪灾,配备各类水泵及管线、配件,确保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齐全有效。国家和区域矿山救援队要根据服务区域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救援装备。各级安监、煤监机构要加强对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检查,对配备储备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各级政府和企业在进行应急演练时,要切实检验应急联动机制的有效性、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开展灾害、事故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并且要作为长期工作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素质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四是一旦发现险情,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涉事人员要反应灵敏、果断决策、有力指挥、有序疏导、有效施救。五是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四、深化隐患排查,落实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深化隐患排查、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以及面临的事故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和部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一)煤矿企业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地下矿井;要对井下构筑的防水墙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要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采掘,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破坏防水煤柱;要在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并实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对排水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防排水系统畅通,并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严防坍塌事故发生。
(三)安全监管部门及尾矿库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安全隐患自查和检查工作,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水电站、水库企业要认真监测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对存在的灾害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油气管道和城市燃气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与其他城市市政工程彼此交叉、占压等隐患。对于管道与城市防洪工程、雨水污水管道、排水暗渠存在交叉的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于管道周围存在滑坡、山洪等地质灾害及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情况,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防灾措施确保安全;对于管道存在的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等现象,要做到发现一处,整改消除隐患一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装置和设施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企业要定期检测和维护防汛、防雷、防静电设施,高度关注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
(六)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对作业现场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治理,特别是对营地、工棚、仓库等重点位置要科学选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要随时关注极端天气对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起重、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暂停存在危险的作业。
(七)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特别是要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出现灾害性天气时在公路隧道入口及弯道、下坡路段前增设和完善减速提醒装置;出现公路隧道拥堵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
(八)铁路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汛期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
(九)渔业船舶、海上运输和石油开采等企业要提前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完善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应对责任,必要时及时撤出海上作业人员,确保万无一失。
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也要结合实际,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请各地将此文件转发到各企业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