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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发布时间:2014-03-30 12:19:50 文档来源:云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职业病发病率仍然较高,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决定2014年在全国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明确的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行业领域。各地区应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要突出抓好矿山、危化、建材、轻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铸造、电镀、蓄电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可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要逐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工作要求

    坚持“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明确活动领导机构和人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检查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盟)、县(市、区),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工作落实。所有检查任务在201411月底前完成。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活动方案及电子版要于4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电子邮箱:sundl@chinasafety.gov.cn)。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要坚持检查用人单位与督促政府履行职责相结合,对用人单位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较为薄弱的地区,要采取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各地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五)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汇总分析,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14113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连同附表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方式同上)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及电话:赵恩彪,010-64464296〈带传真〉;电子邮箱:zhaobq@ 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在2014年下半年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工作联合督查,届时将对各地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1.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

    2.各地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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