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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宣贯工作的通知
(粤安办〔2014〕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6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精神,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规定》宣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一是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重要性认识。食品生产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之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关系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生福祉。近年来,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也发生了2013年“3.25” 茂名市电白县博贺冷冻食品加工厂、“6.13” 阳江市阳东县恒星渔业公司等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有食品生产企业过万家,其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员工安全教育、应急处置、责任意识和消防、特种设备、液氨使用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执行《规定》作为提高食品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制度措施。二是学深悟透《规定》精神,狠抓责任落到实处。《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范围及其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量化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领会《规定》各项规定精神,真正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精心筹划,认真制订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贯彻《规定》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制订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和方案。要通过宣讲、解读、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行业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对《规定》宣贯的普及率。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一是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食品生产企业要通过《规定》的宣贯,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漏洞和薄弱环节,论证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物质保障、管理保障、制度保障以及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制度,制订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二是强化全员《规定》宣贯工作。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强化全员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和趣味性的宣传、研讨、实践等教育培训活动,组织编写相关安全手册和简易读本,把《规定》纳入企业培训的内容,落实到各个岗位、各个班组、各个车间、各位人员,使各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全面深入了解《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法治水平。三是加强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排查治理。各食品生产企业要通过《规定》的宣贯,深刻汲取近年来食品生产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及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含液氨)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厂房设施、生产设备、压力容器及公用工程设备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章的执行情况,新、改、扩建厂房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制度及消防验收情况,职业危害治理防护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治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产经营等环节安全与职业危害,并认真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定》落实。一是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宣贯《规定》,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工作,强化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二是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按照《规定》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粮食、林业、经信、商务、海洋渔业、工商、环保、国资等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各级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布局规划、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切实依法抓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畅通举报渠道,解决突出问题,并于2014年5月底前将食品生产企业底数报省安委办。对于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等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属地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作业、生产过程安全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全面督促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良好安全保障。
有关《规定》文本,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联系人:李洁,联系电话:020-8313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