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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08:27:55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我局组织制定了《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行业和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违反规定并经查实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所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身份,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或者无具体线索、证据的;

  (二)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重复举报或者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证据或者新的具体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项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举报形式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案件。上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及时告知举报人移交情况,并做好记录备存。

  接收移交案件的部门处理举报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最先接到举报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各部门也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举报人在核查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界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 定;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者无法联系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专人负责跟踪奖励金审批和发放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奖励情况。

  奖励金审批、发放和领取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对举报内容核查,经查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案件办理期限内,依程序审批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奖事宜;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奖励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发放奖励金的部门凭转账凭证通知举报人签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逾期未领取奖励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金额较少的,优先通过已缴入属地财政的罚没款解决;奖励金额较大的,可以按“一事一请”流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决。奖励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举报奖励有关情况报上一级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或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镇(街)、管委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2.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举报人电话


举报时间


举报人地址



受理举报部门拟办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

举报情况

举报人


举报时间


受理单位


受理人


举报内容

(附:举报信息)

核查情况

经办部门


经办人


核实情况


处理决定

(附:处理决定执法文书)

奖励建议

罚没金额

¥:

大写:

行政处罚金额

¥:

大写:


经办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单位(个人):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信息名称


举报信息编号


举报奖励金额

¥:

大写: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领款人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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