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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8 21:12:36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广东省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出台《清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目的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建立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二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需要。清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是《清单》已经局相关科室进行内部评估论证,并由法律顾问审查,认为出台《清单》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制定《清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三)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说明

  《清单》包括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等要素。其中免处罚事项包含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和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等3种违法行为,该3种违法行为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类、教育培训类、报告报备类等能够及时改正且不容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方便执法实践中正确实施,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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