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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1.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1.2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3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化工单位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做好与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并应当符合安全的管控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投资管理、土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本目录的要求逐步调整。
1.4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4.1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危险化学品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的要求,按照“细、严、实”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1.4.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工作。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相关要求的通知》(粤应急〔2019〕172号)的规定,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
1.5.1依法从紧从严审查审批。根据本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1.5.2健全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1.5.3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结合本目录中禁止、限制和控制的部分,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联合审批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
1.6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6.1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并且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建立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对证件有效性和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的管理。
1.6.2加速推进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者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者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7生产、储存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登记。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8使用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根据第79号令修正)及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结合本目录的要求,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非本市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本市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在本市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通行证,将卫星定位信号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运输时,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1.10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把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做好安全距离防护。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优先采用燃气管道供气。
各单位要结合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要求与本目录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油气输送等管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1.11位于本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区、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行和维护,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
1.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储存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4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确保化工园区安全和风险可控。
1.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和风险研判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与本目录要求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检查表,各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每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告安全风险。
1.1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完善“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危险化学品单位信用状况,增强信用手段的威慑力。
1.1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价、管控安全风险,着力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禁止部分
2.1 本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2.3单位确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前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二)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 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划分为两个部分。在中心城区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列入《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化学品(附件2);非中心城区可以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非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化学品(附件3)。
中心城区允许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氢能源新型燃料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和流通,工业气体如氧、乙炔、氮、氩等危险化学品以专用槽车或厢式货车运输的方式进行配送。
中心城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及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逐步调整。单位在中心城区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鼓励其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量。
《非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所列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规划布局布置。
未列入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只能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2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4.附则
4.1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化工园区除外)。
4.2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4.4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5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
4.6本目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化工产业聚集区、以化工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区。
4.7本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公告〔2013〕第9号)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4.8本目录中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装形式,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2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试剂不受本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只能通过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4.9本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10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4.11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本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录范围。
附件:1.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
2.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
3.非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