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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查处的1起案例通报如下:
云浮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省应急管理厅5月9日检查发现问题再次依法对云浮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根据不同产品变更工艺指标,没有履行工艺指标变更审批手续,黄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一案双罚”,以案释法,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构成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明确处罚对象和执法过程,可增强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通过加强事后追责,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其时刻不敢松懈、积极履职尽责。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特此通报。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