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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查处的一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陕西某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评价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甘罗兴盛页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粉砂岩矿场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发现该矿场委托陕西某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郁南县甘罗兴盛页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粉砂岩矿场年产6万吨砖瓦用砂岩《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HFAP-2022-695)存在以下问题:标准规范引用错误(报告第 7 页中,引用的《装饰石材矿山露天开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97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1月29日发布,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该矿山为粉砂岩矿场,非装饰石材矿山,该标准引用错误)。
【处理结果】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陕西某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安全评价机构无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证明。《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增强其责任心。因此,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保证其出具的证明客观性、真实性。否则,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相应资质。 在以后的类似案件执法过程中,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政策引导,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知法、懂法、守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合法合规的开展安全评价相关业务,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
特此通报。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