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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4-04-29 15:10:19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一、从事回收经营应做到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回收站点建设应做到
       建筑设计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要求;地面铺设应防滑防渗漏易清洁,墙面、顶棚应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应设置分区标识,并应留有通道和安全出口;应配备必备的作业设施,墙上应悬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禁收物资等。

  三、回收从业人员应做到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属街道(镇)、村(社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学习再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知识,规范作业,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不得违法收购、非法拆解。
       四、回收物资堆放应做到
       回收物资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及时转运;不得越门、露天堆放;不得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地)进行收购、晾晒、整理、储存再生资源物资。
       五、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做到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如实进行信息登记,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加工、处理;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六、回收废旧金属应做到
       回收废旧金属时,应当对出售人信息、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注:报废机动车包括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等)。

  八、禁止回收物品要明了

  不得收购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不得收购废铅蓄电池、废镍镐电池、废矿物油及其报废沾染容器、废油漆桶、医疗废物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不得收购来历不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不得收购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磁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不得收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吊销资质、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

             2、【政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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