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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云浮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18 18:35:39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韶关)等8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务事项)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2〕10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2〕79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重点的通知》(商贸促函〔2023〕39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国(云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扶持对象为依法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文统称为企业)、行业组织和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采购或委托服务等方式实施的项目不受此限定)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涉资金为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支持的项目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支持时间段)实施完成。

  二、扶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园区建设

  (一)申报主体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定义: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组织,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能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的区域。

  申报主体为在云浮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园区的实际运营方。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建筑面积不低于2千平方米。

  (2)园区入驻企业总数10家以上,其中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5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3)园区跨境电商企业在当地海关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4)园区入驻企业汇总的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如1-8月汇总跨境电商交易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8个月/12个月=2000万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

  (二)支持标准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于支持时间段内,对园区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新增查验分拣线等实际发生项目费用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扶持,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一)申报主体

  跨境电商企业的定义: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申报主体为在云浮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个体)。企业在当地海关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本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完成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并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交易额纳入海关外贸数据统计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项目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此项扶持可与其他项目叠加申报。已申报过该项目企业除外)

  2.支持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100万元以上(如1-8月跨境电商交易额应不低于100万元*8个月/12个月=66.7万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以海关监管数据或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或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综合认定为准。支持企业于支持时间段内,对企业创新业态模式与应用,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厂租、检测、营销、物流、出口信用保险;建设跨境B2B平台、提升跨境B2B平台服务能力;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产生的物流仓储、跨境支付、关务处理、信用保险、供应链金融等综合成本费用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自建、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云浮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在当地海关备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租赁的跨境电商海外仓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并用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建设、租赁海外仓。

  3.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自建、租赁海外仓在支持时间段内发生的建设、租赁、运营等综合费用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一)对我市企业或机构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类实训基地,对其支持时间段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设备投入、软件购买、开店、培训等运营费用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本项目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商)协会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自主采购或委托服务等,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具体需求和服务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另行制定采购方案。本项目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支持参加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主题相关展会

  支持我市企业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主题相关展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对其在支持时间段内参展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展览搭建、宣传等综合费用按不高于80%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此项扶持可与其他项目叠加申报)

  第十条  支持组织开展跨境电商资源对接活动

  (一)支持我市企业或机构组织开展跨境电商资源对接交流活动,对其组织举办活动的场地租金、会场搭建、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企业、行业(商)协会等组织举办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资源对接交流活动。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自主采购或委托服务等,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具体需求和服务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另行制定采购方案。本项目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自主采购或委托服务等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完成项目资金申请程序。其他项目由云浮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请所需材料及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支持时间段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级在商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云浮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确定拟支持对象和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一般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应在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不存在正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情况。

  第十五条  支持对象收到专项资金后,须专款专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云浮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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