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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精神,结合《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 〔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26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9〕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云浮市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在云浮市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且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2.财政贡献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至(六)、第(九)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七)、第(九)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五)、(七)、(八)、(九)项。
四、资金审核和拨付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月15日前上报云浮市商务局。云浮市商务局经合规内部集体决策程序确定本市项目计划,并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云浮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有关评审原则
(一)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以上项目均应于2022年当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即评审时同时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同外资及实际外资。
1.新设项目合同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2.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
3.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合同外资须足额缴齐。
(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下称“外资十条(修订版)”)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所获的各类型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其中总部财政贡献奖励仅可支持一次。
(六)未获得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
(七)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八)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十一)申报企业若已获得同类型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十二)支持对象应在云浮市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申请材料须包括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
附件:1.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
奖励项目)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附件1
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注意事项:表格第1-6行由企业填写,第1行企业名称上需加盖企业公章;第7-8行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件2
申报承诺书
备注:
1.本表由非政府部门的申报单位填写,政府部门和机构无需填写此表。
2.申请单位授权代表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3.银行账户信息须为机构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支持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备注:1.如企业实际出资分期投入,应分期填写。
2.填写金额时,注意填写金额单位。
3.如企业实际出资的其中一部分为补足上一期的款项,请在备注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