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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6号)
  • 时间:2021-04-27 16:07
  •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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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函〔202136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

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体现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意志,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二、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起草和审查规章草案,必须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要内容上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政府立法的合法性。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三是要积极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主动征求和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社会公众等对政府立法工作和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三、坚持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一)起草部门职责。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保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一是要在《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及时启动起草工作。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应当包括起草进度、报送审查时间、人员安排、立法调研和公众参与等内容,并保障立法工作的相关经费。二是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的起草程序,提高规章草案的质量,确保立法程序合法有效。三是要积极加强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规章草案规定的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要主动协调,确保《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二)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等方式,提前介入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实际,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三)其他单位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备注

1

云浮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年度审议项目

2

云浮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度审议项目

3

云浮市燃气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备项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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