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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府函〔2020〕74号)
  • 时间:2020-10-27 15:33
  •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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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函〔2020〕7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以镇街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56项。具体事项详见《云浮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63个镇街全部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执法。

六、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云浮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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