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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89号)
  • 时间:2020-09-25 15:49
  •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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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函2020〕8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及时废止和修改与民法典原则、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0〕83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次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附件3),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涉及民事主体及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或存在与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相关联的衔接性、指引性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重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附件1)。

(三)根据国办函〔2020〕60号和粤府办明电〔2020〕83号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提出具体修改或废止建议及理由。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各地、各部门依照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发现我市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可以待国家、省层面立法进一步明确后再作研究。

(二)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所依据的法律已被民法典明文废止,或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系根据已被民法典明文废止的法律制定的,应予以修改。

(三)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予以修改。

(四)有条文直接引用了已被民法典明文废止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释的名称或规定的,应予以修改。

(五)主要内容与民法典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被其他制度文件所涵盖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

(六)主要内容或多数规定与民法典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需作全面修订的,另按有关程序制定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将旧文件一并废止。

(七)除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外,发现存在其他内容与机构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公平竞争审查等精神不一致的,应一并予以清理。

(八)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适当性等其他问题的,应一并予以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发现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民法典不一致应废止或修改的,要在填报《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见附件6)时,一并提出具体废止或修改建议和理由,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省司法厅。

(二)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1.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定拟废止、拟部分修改、拟全面修订及已废止、已修订的文件,于9月27日前将《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见附件6)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省司法厅。 

2.开展清理。拟废止、修订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未设置有效期,而出台时间超过5年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如因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本次清理工作,结合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后再重新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列明具体条款和理由)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3.统一审查。市司法局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于11月30日前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市司法局按程序办理。

4.清理公示。各部门应当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清单。原文件已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已修改的应尽快更新,已废止的应明确标注已废止。

三)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区涉及民法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清理步骤参照国家、省、市的文件执行,并于9月27日前将《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附件7)报送市司法局。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清理工作专班,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并根据清理工作实际适时从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清理工作,原则上抽调的时间为本年10月初至11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人专责,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9月27日前填写联络人名单(附件5)报送市司法局。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清理。

(二)加强重点清理。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对照《涉及<民法典>的清理重点》中的92种情形和若干条文依据,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清理要求做好清理工作,确保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三)加强监督检查。本次清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直绩效考核,市司法局及时跟踪清理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以清理工作推动民法典的宣传报道,推进和保障民法典实施。

 

附件:1.涉及《民法典》的清理重点

2.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时间表

3.云浮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汇总表

4.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5.联络人名单

6.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7.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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