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别 | 事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实施单位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1.《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市发展改革局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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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测绘作业证核发(丙、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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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测绘资质核准(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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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管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第六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委托 | 跨县项目用地除外。 |
5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下放 |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由新兴县住建局负责对当地的燃气企业进行监管。 |
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下放 |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由新兴县住建局负责对当地的燃气企业进行监管。 |
7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下放 |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由新兴县住建局负责对当地的燃气企业进行监管。 |
8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至二十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下放 |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由新兴县住建局负责对当地的燃气企业进行监管。 |
9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1项。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下放 |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由新兴县住建局负责对当地的燃气企业进行监管。 |
10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8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委托 | 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审批”。 |
11 | 行政许可 | 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管非高速公路国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管非高速公路省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粤府令第248号)第37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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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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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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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新增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第三条规定,下放取水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 |
15 | 行政许可 | 延续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第三条规定,下放取水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 |
16 | 行政许可 | 变更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第三条规定,下放取水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 |
17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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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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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 | 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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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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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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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具节水验收意见 |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16年粤府令第228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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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同意临时应急取水的申请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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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第十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条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等级确定验收主持单位。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组织验收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十六条。 | 市水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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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共服务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2.《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第38点。 3.《云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云府〔2010〕85号)第23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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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共服务 | 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备案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第十六条。 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第11条。 3.《云浮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办发〔2019〕48号)第11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下放 | 下放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畜牧、兽医两个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权。 |
28 | 公共服务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 2.《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269号)。 3.《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277号)第四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委托 | 委托新兴县鉴定中心受理日常鉴定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料审核、鉴定考核实施。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由市人社局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