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19017
云府办〔2019〕2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云城区、云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云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满足市民生活、工作、学习环境的需要,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对云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方案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3.《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6.《云浮市中心城区“十三五”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云府〔2017〕6号)
7.《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的通知》(云府〔2014〕45号)
8.《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云府办〔2017〕60号)
二、划分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中六都组团、西江新城组团、云城组团已批控规范围的声环境管理,区域面积约为150平方公里。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
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交通干线两侧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干线两侧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原则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相同。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规划确定的客货运枢纽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站场区域及其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执行4a类区标准,铁路站场区域及其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4b类区标准。
(三)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分的其它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区标准;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区标准,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边界外200米以内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3.位于交通干线两侧红线外200米以内区域(不包含确定为4a、4b类标准的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2.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本方案所称的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本方案所称的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本方案自2020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云浮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云府〔1997〕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2.附图
附件1:
云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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