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要求,我市符合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条件,请按粤医保发〔2022〕18号文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
附件: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 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
2.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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