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促进我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二十条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石材产业转型
升级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关于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对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石材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列入准上市企业的企业,优先安排落实募投项目用地;对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的企业,凭受理回执奖励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实行兼并重组的企业,自兼并重组完成后满1年,纳税比兼并重组前纳税总和增加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满2年后,按新增税收(市、区两级收入总数)的40%补助其扩大生产经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三)鼓励石材企业实行产销分离。支持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云浮市辖区外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具发票,年纳税总额(关税和海关征收增值税除外)超3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税收(市、区两级收入总数)10%给予支持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个升企”。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直接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他实施细则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3〕22号)及《关于印发云浮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工商〔2013〕联字14号)执行。
(五)促进企业成长。实施细则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工业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09〕28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云浮市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2010〕55号)和《关于对千亿工业大会战和企业成长过程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云府〔2011〕27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对购买市辖区外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清洁生产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1.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购买云浮本地生产设备、环保设备、清洁生产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3%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研发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按照不超过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5%,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单家企业科技(研发)项目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举办技术培训、管理培训、民营企业家素质培训等活动,培训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其他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国家既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九)支持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国家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5000元和1000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获奖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支持企业参与石材行业标准制(修)订。企业每参与制(修)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参与多项标准制定的,取最高标准给予奖励,而不重复奖励。多家企业参与同一项标准制定的,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品牌
(十一)支持企业注册商标。石材企业每枚商标注册成功后给予1000元的补助。企业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签定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给予每枚商标注册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创建著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品牌宣传。企业一年内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广告费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一次。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企业联合抱团到境外开采矿山,且荒料全部销售给我市企业生产的(以开具发票为准),在矿山开采贷款融资方面给予贷款利息5‰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国外(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展位费的1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六)支持石材企业实施“互联网+”计划。优先支持本地现有石材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在2015年6月1日前已注册成立,当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纳税总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2015年6月1日后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石材电子商务企业,优先在重点产业园区安排办公场地,并在场地租金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支持外地石材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在云浮投资办企业,凡外地石材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入驻云浮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迁入后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或在我市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迁入当年或次年在我市纳税总额的2%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七)加大石材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将石材企业纳入重点企业项目库名单制管理;在100亿元石材产业信贷规模基础上,未来5年内配置不少于80亿元信贷资金支持石材企业的融资需要;对企业给予同类贷款5%-10%的利率优惠;对企业的到期贷款,可不采取“先还后贷”的办法,而直接进行贷款延期;提供以多户联保或商户联保的担保方式办理公司和个人信贷业务,联保小组贷款总额最高分别为2000万元和900万元,单个成员联保贷款最高分别为500万元和300万元。
(十八)优先支持企业设立面向石材行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产业发展基金,从开办起的三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市、区两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予以一次性资金补助。
六、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十九)支持石材废渣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称号或表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对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七、备注
(一)本政策只适用于石材行业(包括石材产业链上的所有相关企业)。
(二)本政策措施不与国家、省的优惠政策相冲突,可以同时兼得。
(三)云城区、云安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复的,以本政策为准;没有重复的,按区级政策实行。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同一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符合多次享受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申报政策奖励(补助)的前提是必须守法经营,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六)云浮市人民政府拥有对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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