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著作权创作、使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创作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市著作权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作品的范围:
(一)计算机软件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作品;
(二)动漫动画和网络游戏领域的作品;
(三)工业设计领域的作品;
(四)文学、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五)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
(一)拥有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非本市户籍公民;
(三)在本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公民;
(四)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申请人在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作品资助申请应自作品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证明。
2016年1月起,至本办法公布生效之前,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列入本办法申请资助的范围,申请人应于2017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定额安排,由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250元。每年受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200件以内。登记数量如超过本年度规定受理的200件时,由云浮市版权局择优评定。
第七条 为保证政府资助惠及更多个人和单位,同一法人或其它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30件;同一公民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20件。
第八条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亦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由市版权局负责。
第十条 市版权局作出拟予以资助决定后应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费用。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版权局提出,由市版权局进行复查。市版权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登记发票;
(四)本市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及本市户籍证明;
(五)非本市户籍公民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及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或在本市经商、就业的证明;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材料;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本市版权局认定申请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市版权局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版权局申请复核,市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市版权局的认定结果或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收到资助审核部门准予资助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收据,并由经办人在签收表上签名,金额较大的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等;公民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由本人签名签收。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应出示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在收到领取资助经费通知后3个月内未到资助审核部门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资助审核部门有权不再向申请人发放资助经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资助经费的,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申请人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
版权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将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版权局收回资助经费,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在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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