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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
  • 时间:2024-07-05 16:1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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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市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要求,从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抽取6家机构(含一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其2022年度代理的29个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具体为: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超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和深圳市众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3年12月开始至2024年6月结束,共发现13个问题,涉及9个项目。

    二、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

    (一)关于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

    1.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3个,涉及项目3个。具体情形有: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设置为加分条件;将“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作为加分条件以及要求投标单位针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人员提供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等。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2.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等要求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2个,涉及项目2个。具体情形有:要求对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注册地点便利性进行综合评审,并以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评分依据;要求以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应人员在拟投入本项目的直属分支机构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以及直属分支机构与业主单位的距离远近为评分依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主体的业绩、奖励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1个,涉及项目1个。具体情形为:以承接的同类项目在本招标项目区域作为加分条件,对不同区域的项目采取差别待遇。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将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条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2个,涉及项目2个。具体情形有: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营业执照,且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条理性、规范性以及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5.将审计报告、资质证书等材料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4个,涉及项目4个。具体情形有:要求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之前需先登录代理机构公司网站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报名与购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6.违规限定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检查中共发现此类问题1个,涉及项目1个。具体情形为:要求供应商提供“风量机组国家级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未能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证明需要特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关于代理机构乱收费的问题。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抽查的29个政府采购项目,暂未发现存在代理机构乱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抽查的29个政府采购项目,暂未发现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问题。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抽查的29个政府采购项目,暂未发现存在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它需要注意的情形。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抽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采购不够规范,共对7个问题类型,涉及7个项目作出温馨提示。具体情形为:要求提供原件核查,不提供不得分,对投标人增加不必要的投标负担;评审因素“企业荣誉”设置由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评审因素要求相关人员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电工、焊工、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属于强制性资质证书的岗位证书,该类资质证书若与需求有关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若无关,也不应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载明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成交人公司注册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指定特定性质的金融机构;货物类项目文件载明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以上情形与国家有关行业强制要求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符。

    以上问题,市财政局以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已根据属地责任,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存在问题分析

    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采购文件编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方面,通过对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主要原因是:

    一是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采购活动各环节的执行主体。但此次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没有认真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对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弱化,导致采购活动不规范。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不精。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掌握不全面、了解不深入,未发现以往的一些做法已经明确被认定为违法情形,导致未及时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或者其他政策规定同步更新采购文件模板。同时培训制度落实不严,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学习抓得不紧,直接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三是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落实不严。各单位均有相关的采购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内容不全面,岗位分离不明显,采购流程不清晰等现象依然存在。代理机构有的未建立内部管理及内控制度,有的制度虽已建立,但执行效果不明显。有的采购文件全程一人包办,缺乏对相关商务、技术条件或评分标准合法性及合规性的审查。同时代理机构内部缺乏监督管理、相互制约及业务指导等措施,导致政府采购效率不高,政府采购还不够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局将持续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注重实效以整改促提升,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政府采购代理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是加强采购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细化政府采购活动流程,落实各个采购环节的具体工作。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严格采购文件的审批、审核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合法、高效,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反弹,杜绝边清边增。

    二是着眼能力提升,强化制度建设。各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发展方向,多措并举提升业务人员的能力水平,采取线上培训、现场培训、“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拓宽学习培训渠道,探索建立培训补贴、培训成果与工资资金相挂勾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学习积极性和综合素质。同时要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注重实质性运行,促进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落地见效,不断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的代理行为。

    三是抓好末端落实,强化问题整改。结合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方案。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着力构建权责清晰、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内部执业管理体系。同时要立足日常管理和执业工作,完善明确具体的常治长效制度建设,夯实责任、强化担当。通过建章立制,使常态化整改工作有章可循,切实形成常抓常改的工作机制,提升整体专业水平。

  

云浮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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