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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24-06-28 15:3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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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4〕4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范围

    (一)关于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10号令)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小额度采购项目。征集人应准确把握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单一项目采购。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小额零星采购的额度标准统一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将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

    (二)关于框架协议采购的形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要遵循“封闭式为一般、开放式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严控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实施范围,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机制。对新开展的公共服务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应先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展试点,项目运行稳定且时机成熟后再按规定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征集。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统一配置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四)框架协议采购禁止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征集人应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办法,严禁以框架协议采购名义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二、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一)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各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采购项目的需求标准制定工作,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需求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同时要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 3 个,对于110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自采他用的框架协议采购,征集人还应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二)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将采购方案连同相关论证或征求意见材料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重点审核实施范围、竞争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履约管理安排等。财政部门在审核备案中发现存在需求标准不明确、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竞争不充分、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可以要求征集人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三)规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征集人要按照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原则上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开始30日前公开采购意向,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并做好相关准备。采购人要在开展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相关电子化交易系统中组织实施。

    (四)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征集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并在采购方案中列明。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开展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征集活动。

    (五)及时公告成交结果。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同时应严格按照110号令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发布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和汇总公告。

    三、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管理

    (一)强化框架协议履约管理。征集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加强第二阶段最高限价、需求标准执行情况和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形等履约管理;要对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进行审核,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及时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事宜等,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便利。

    (二)框架协议采购质疑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如供应商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合同授予阶段,如供应商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的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或相关主体未答复的,可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质疑、投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处理,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

    (三)加强框架协议内控管理。征集人应将框架协议采购纳入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案拟定、征集活动组织、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结果公告等重点环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规范透明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充分理解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落实好110号令确立的核心竞争机制,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实施。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供应商的法律救济工作,依法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等进行答复和处理,及时化解纠纷,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云浮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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