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确保采购人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市财政局决定从2024年4月20日起对有关预算单位2023年至2024年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对象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检查项目范围为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项目,上述项目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合同签订。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全市各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实施情况、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履约验收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等。同时,对采购人编制的采购文件随机进行抽查。
(一)采购实施计划情况。
1.采购项目的预(概)算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是否对采购意向进行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易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3.是否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限额以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4.是否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是否存在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申请采购方式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采购需求管理。
1.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开展了调查,采购需求是否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是否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2.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内容是否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内容是否齐全。
4.采购人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建立。
5.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是否对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是否进行重点审查。
(三)内控制度建设。
1.是否全面落实采购人单位内控管理的主体责任。
2.是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
3.是否建立健全采购单位内部决策机制。
4.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5.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机制。
6.是否按要求严格管控政府采购合同。核查合同签订(是否按时)、合同备案、合同履约(验收、付款、履约保证金收退)等程序是否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是否违规签订补充合同。
7.是否落实履约验收管理责任。
8.采购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9.是否明确采购时限要求。
10.采购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四)履约验收情况。
1.是否制订履约验收方案,方案有无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要求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有无在验收书上签字。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是否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1.是否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货物类)。
2.是否落实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货物类)。
3.是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和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4.是否落实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5.是否落实支持脱贫攻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政策。
三、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专项检查、整改提升、汇总报告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审阶段。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各县(市、区)财政局结合检查内容,组织本级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的自查自审工作;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的自查自审工作,并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2024年5月15日前,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自查自审情况形成情况报告(参照附件1),连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二)书面检查阶段。2024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财政部门将根据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结合采购人自查自审情况,选择不低于25%的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并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抽查部分预算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或延伸检查,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反馈,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三)处理整改阶段。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职权进行处理,并要求采购人及时进行整改。2024年7月10日前,采购人根据专项检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门。
(四)汇总报告阶段。2024年7月20日至8月10日,各县(市、区)财政局形成2024年度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上述时间安排如有变化,以实际通知为准。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清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将对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出现消极待工、整改不力、漏报瞒报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抓好跟踪督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督促指导,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督促指导,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督促相关采购人限期落实整改。
(三)积极配合检查。采购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并对本单位报送资料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漏报瞒报的将被视为弄虚作假。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指导采购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财政部门要将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纳入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落实常态化监督。
附件:1.2024年度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自查自审情况报告(模版)
2.2024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汇总表
云浮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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