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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 时间:2024-03-07 10:5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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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云浮市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十条措施等,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1.全面整治“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有关规定,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2.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等因素,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加大对能效达到节能水平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采购单位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3.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要求,落实“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保障到位。

    4.压缩合同资金支付时间。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三、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质量

    5.推广应用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我市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一种信用类融资模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内容及操作方式等纳入采购文件编制范围,对有资金需求的供应商,鼓励其采用合同融资的方式解决融资问题。

    6.推行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履约保函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电子保证担保凭证,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电子保函与银行转账等其他保证金缴纳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供应商采用电子履约保函,各采购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履约保函。

    四、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7.及时签订采购合同。为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时间和资金占用成本,在我市开展的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尽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公告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8.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采取现地查与网络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充分运用云巡查的功能,对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评标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综合运用云平台后台巡查的功能,加强对上架供应商产品及价格的监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扛起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合理安排部署,持续抓好工作落实,以优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财政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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