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有效降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举报等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不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云浮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浮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
云浮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云浮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文件编制,减少质疑投诉,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 效率,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采购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采购文件应明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
二、采购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依批复预算确定项目
采购文件应按经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列出采购预算金额,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跨年采购、一签多年的采购项目应按整体项目确定采购金额。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三)依法认定进口产品
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文件要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均明确了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的具体含义。采购文件应当根据以上文件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不得拒绝国内产品投标(响应),不得在评审中歧视国内产品,不能拒绝国内产品中标(成交)。
(四)依法设置资格条件
非履行合同不可或缺的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设置为资格条件;不得将经营网点、现场勘踏设置为资格条件;不得通过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方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允许企业通过承诺函形式替代企业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业绩情况确需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五)提高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采购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如做“★”标记)标明;采购文件应避免在一般评审因素中增加“至少”“必须”等强制性表述,导致评审专家将一般评审因素视同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力量支持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符合全部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
(六)简化证明材料提供方式
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线下提交。证明材料出具主体、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交承诺函替代有关证明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优化保证金要求
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并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文件应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采购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八)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
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九)科学认定不合理报价
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所有供应商的平均报价(例如: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或任何固定金额(例如:报价低于预算限额的70%)作为供应商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若供应商补充的书面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投标无效认定,不得以扣减得分等方式保留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十)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并保留查询记录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十一)推广合同融资服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可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等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三、其他要求
(一)采购文件售价
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下载。
(二)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跨年的服务采购项目,代理费用应当以项目整体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准,不得再将次年度合同及之后合同金额作为收费依据。
(三)专家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供应商支付或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支付。
(四)其他费用
除代理服务费外,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如采购项目前期费、整体设计费、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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