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本着“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结合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决定在云浮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试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各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可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政府采购的业务水平,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开展信用评价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有利抓手之一,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利用大数据对各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二、信用评价对象及内容
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项目范围为在云浮市政府采购网备案的项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以单个政府采购项目为基础,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互评,并对评价对象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累计,客观反映评价对象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诚 信状况。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结束后开始。
(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执业情况、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结束后开始。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四)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履约验收之后开始,或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始。
以上评价期限在上述规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三、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等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综合评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根据《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
(二)对于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将进行提醒谈话。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信用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单位1-3个月的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将信用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及以下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纳入重点监督范围。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审核、续聘的参考依据。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四)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2-1版)》《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2-1版)》实施执行。供应商信用管理评价规则具体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规则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gpmall-main-web/basic/gdSystemdocuments),若相关规则有修订以云平台发布为准。根据云平台诚信管理评价规则,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诚信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诚信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诚信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约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供应商诚信初始分为100分,诚信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
1.诚信分90分(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
2.诚信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3.诚信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4.诚信分50分(含)至6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5.诚信分5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
(五)履职评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诚信管理”模块进行“一项目一评价”,完成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形成公开透明、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局面。系统评价规则依据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文件要求,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进行评价,按照履职评价规则相应扣除诚信分数,直接影响专家阶梯抽取机制的抽取概率。
四、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及时间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布置,着重加强对各主管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客观公正。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真实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恶意评价。采购人应督促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按时间要求做好评价及报送工作。如出现迟报、漏报等现象,经提醒无效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出现恶意评价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能真实记录职责履行情况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或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三)报送要求。各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主体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主动积极参与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加盖公章)按项目属地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按附件1所附联系方式分别提交至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如实、及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公布。市财政局负责汇总云浮市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属地管理部分项目市直各单位、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公开。各县(市、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属地管理部分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公开,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评价结果。
(四)执行时间。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试行)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遵照执行。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附件:1.云浮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2.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1)
3.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2)
4.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代理机构1)
5.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代理机构2)
6.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审专家)
7.云浮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供应商)
云浮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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