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要求,我市结合实际于2019年5月30日印发了《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2022年1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4号)规定:“从国家通知实施之日起,我省应当调整按照通知第五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规定执行。”即,自2022年1月1日起,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从“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调整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执行。《通知》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家及省出的新文件代替。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二、主要内容(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4号):“从国家通知实施之日起,我省应当调整按照通知第五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经评估审查,决定废止《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73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废止文件后的政策措施。《通知》废止文件后,执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关于废止《转发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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