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要求,我市于2015年12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超过1亿元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低于1亿元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5‰缴纳。
2019年6月23日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规定:“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收支等情况实施调整。”根据省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2‰、1.5‰”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执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已被省出的新文件代替。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今后省可根据收支等情况实施调整。”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6号),第五条第六款:“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审查,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188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废止文件后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废止文件后,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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