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
二、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继续按《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82号)中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执行。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省级统筹标准的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继续执行原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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