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意见(暂行)的通知
云市监函〔2023〕17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要求,现就实施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企业登记注册,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登记手续,实施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一)“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申请办理增加或撤销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按所属类型的备案要求向备案机关提交规范材料。
(二)跨区域“一照多址”。企业在法定住所以外的固定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不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可以在云浮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以“一照多址”模式办理登记,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二、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推行“一址多照”登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申请人之间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
(二)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园区内的;
(三)经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在产业园区的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允许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创业投资等市场主体,使用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间(含创客工厂、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众创空问、商务秘书企业从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众创空间、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所托管企业的日常监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管场所)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填写承诺书(见附件2,作为注册登记时的合法使用证明),地址应当包含市、县(市、区)、镇(街道)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权属信息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及其证件号码。使用方式包含自有、租赁或者无偿使用。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暂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2.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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