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2020〕67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云浮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反映。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入改革审批方式,提高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许可审批效率,实行综合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行原则
(一)高效审批。坚持解放思想、创新驱动,在原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通过拓宽改革范围,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二)加强监管。着力推动部门职能重心从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和提升服务上来,建立健全审批、监管相配套的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信用约束。在行政审批中引入信用约束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实行范围
(一)实行区域范围
在2018年以新兴县、郁南县为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区域的基础上,将云城区、云安区、罗定市也列入改革区域,实现全市5个县(市、区)同步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实行许可范围
在原试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基础上,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为:
1.食品经营许可类别(食品销售)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经营项目含散装熟食、散装酒的除外);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食品经营许可类别(餐饮服务)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除外),经营场所面积小于或等于100㎡,且限定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3.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不含省级许可事项):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变更(增加食品类别、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现场核查的除外)。
4.食品小作坊登记类别: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变更(增加食品种类、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现场核查的除外)。
上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环节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一并提供现场核查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云浮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自行查询、下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照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自查和申办。申请人应当签署《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附件1),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行为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批发证环节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窗口按照申请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送达相关许可证件。
经审查不适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适合告知承诺制审批告知书》(附件2),自动转为一般程序申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三)现场核查环节
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重点检查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经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核查结论,结束现场核查环节。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在20日内完成整改。除不可抗力外,被许可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许可证件等处理。
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以及经餐饮连锁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免予现场核查的直营门店许可事项(具体评审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日常监管。
五、日常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经投诉举报核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实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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