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间,赵某伙同左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易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公司理财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余亿元,其中现金投资人民币3亿余元,房产抵押类投资人民币7亿余元。
赵某伙同他人,在上述各公司任职期间,因其担任渠道管理经理、业务支持专员、业务支持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寻找合作公司、帮助房产抵押贷款类投资人完成房产抵押贷款等工作,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获取投资人信任,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
【案件警示】
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虚构美化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各种协议等各种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因此,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额返利诱惑,无论何种投资项目、通过何种投资形式,投资的本质均是收益越高的投资项目风险越大,不要贪图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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