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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3-05-26 15:4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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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云浮市“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联合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云浮市“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服务优化工作,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助力我市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等部门协作,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和大数据技术,通过改革创新、优化流程、信息共享、提前服务,将不动产交易、办税、登记服务拓展延伸,实现“交房(验、地)即发证”,进一步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0年云浮市“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梁绍雄(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吴宝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曾锦新(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陈  佑(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各一名科室负责人及工作联络员。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内容

  “交房即发证”: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的房屋钥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交付给购房人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合同约定“交房即发证”的符合条件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交验即发证”: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取得《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当天,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提出申请的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交地即发证”: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的出让土地,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相关费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当天,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提出申请的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除新建商品房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人才房以及符合条件的用地等纳入“交房(验、地)即发证”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交房即发证”

  1.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中约定是否采用“交房即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2.符合“交房即发证”的条件如下:

  (1)开发企业需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前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

  (2)购房人应当交清购房款、缴纳契税;

  (3)交易双方证照齐全。

  3.约定采用“交房即发证”模式的,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收集选择“交房即发证”服务的购房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整理开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企业信息,并与购房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

  4.项目在合同签订前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在规划验收后开发企业应即办理不动产确权测绘,竣工验收备案前,住建部门做好面积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权籍调查。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联合综合验收备案及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

  5.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一窗受理”窗口,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可通过网上缴税完成房产税款缴纳,也可在交房现场办理;住建、税务部门将交易信息、完税凭证等相关转移登记资料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转移登记。

  6.购房人、银行直接获取电子证书,如有需要也可通过自助打证设备或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打印纸质证书。

  7.其他类型房屋的“交房即发证”服务,可参照上述流程合理设置。

  (二)“交验即发证”

  1.开发企业申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若有“交验即发证”服务需求,可同步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备注“交验即发证”提交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不动产登记窗口接收。

  2.交验即发证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申请综合验收备案时,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或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报告);

  (2)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

  3.项目在规划验收后开发企业应即办理不动产确权测绘(实施联合测绘的,同步办理规划验收测绘和不动产确权测绘),申请备注“交验即发证”,竣工验收备案前,住建部门做好面积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作。

  4.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竣工联合综合验收备案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在综合验收意见书审核通过后,将综合验收备案结果同步告知和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综合验收意见书后,受理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工作,开发企业缴纳相关费用,在窗口领取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

  (三)“交地即发证”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应查验宗地内原权利人(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待出让地块内原已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注销。

  2.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申请提供“交地即发证”服务,提交企业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出让合同、申请书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企业及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出让合同等材料,做好不动产权籍数据审核入库。

  4.企业依照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5.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辅导企业申报缴纳土地出让涉及税款。

  6.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宗地土地出让金、税款缴纳凭证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信息实现共享获取的,用地单位可不再提交材料。

  7.企业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当天,企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下一步,通过深化信息共享、完税系统功能、优化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

  五、实施步骤

  各地要积极开展“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由易及难、全面推开,线下、线上服务同步探索开展,最终实现由线下服务逐步引导过渡为线上服务。

  (一)云城区和罗定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展“交房即发证”、“交地即发证”、“交验即发证”,具体时间如下:

  1.2020年12月1日,开展对现房销售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实施“交房即发证”试点工作;

  2.2021年1月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开展实施“交地即发证”;

  3.2021年2月1日,对已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现售项目,实施“交房即发证”;

  4.2021年4月1日前,实施“交验即发证”,和预购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预售商品房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即发证”的合条件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2021年4月1日前,我市其余各地均参照试点地区工作开展“交房即发证”、“交地即发证”和已竣工验收现售房屋“交房即发证”工作;2021年6月1日前,全面实施“交验即发证”,和预购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发证”,实现常态化运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交房(验、地)即发证”便民利民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用户思维、客户体验”,成立“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专班,建立例会制度,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部门密切协作,强化省、市、县(区)三级协同,确保上下一盘棋、统筹推进。

  (二)深化信息共享。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走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加强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信息、项目规划验收、测绘、综合验收备案信息共享。所有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等共性材料,可通过集中备案的,不需要企业重复提交。

  2.加强部门间不同信息化系统对接建设。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实现联合验收、工程审批系统、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对接,通过信息系统共享相关数据,推行无纸化办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在开展“交房(验、地)即发证”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企业群众意愿,按照依申请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不顾实际搞一刀切,切实保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改革红利惠及千企万众。同时,各地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广播、张贴告示等方式,及时宣传该项便民利企举措,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在社会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促进互相学习借鉴,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四)加强与企业沟通,加强业务指导,落实企业责任。

  1.各地与用地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做好全面推开“交房(验、地)即发证”前期准备工作。

  2.落实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办证中的主体责任,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协助收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等相关材料。

  3.各部门按职能,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测绘企业的业务指导。

  2020年12月底,对“交房(验、地)即发证”工作进行阶段总结,并制定2021年工作计划,2021年上半年进行全面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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